IT之家10月27日消息 据达晓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报道,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倍受关注的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李展(微博账号“建华wei业”账号持有人)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终审全面维持一审法院的认定和判决内容,判决上诉人李展:立即停止侵权;在建华wei业微博置顶位置连续七日发表致歉声明,消除给小米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24万元。
据悉,小米公司于2016年向“建华wei业”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原因是小米认为后者自2014年至2016年在新浪微博持续性发表数十条涉嫌侵犯小米公司名誉权的微博,均具有侮辱及诽谤性。
今年6月份,北京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建华wei业立即停止侵权,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二十四万元。之后建华wei业称决定将进行上诉,二审法院就李展的言论是否超出自由言论的边界进行了详细审查,认为:
涉案博文的侮辱性言辞,已构成对小米公司名誉的贬损;涉案博文针对小米公司所进行的事实陈述缺乏有效的事实根据,已构成对小米公司名誉的损害;“建华wei业”上述博文内容已超出了消费者或者电子产品爱好者对商品生产者、销售者进行批评、评论的合法范畴,逾越了言论自由的边界,从博文的遣词造句方式来看,“建华wei业”具有贬损小米公司的主观故意;根据“建华wei业”微博的关注量、粉丝数,以及网友评论的内容来看,涉案博文已被社会公众知悉,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小米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李展发布的涉案博文内容已构成对小米名誉权的侵害正确。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判赔额创下了近年来同类名誉权侵权案件的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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