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5月30日消息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将对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销售目录制度。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北京销售和登记上牌。
▲图自Wikipedia
审议稿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本市对本条例实施之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审议稿还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审议稿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情节严重,且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并对经营企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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