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上午消息,原告卢某2017年12月在外出差的卢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条状态,声称其从即日起辞职,而他所在公司也在公司微信群发布了“关于卢某离职的声明”。4个月后,卢某却将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原公司支付其赔偿金、双倍工资、劳动报酬等合计20余万元。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握手言和,原公司一次性支付卢某5万元。
以往,劳动者一般通过提交辞职信、辞职报告等书面方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但在自媒体时代下,如果劳动者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辞职声明,是否也具有法律效力?近日,宜兴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劳动纠纷,劳动者在朋友圈发布辞职声明后,又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老东家”告上了法庭。
原告卢某为某科技公司的销售总监,长期在外跑销售,2017年12月的一天,在外出差的卢某突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条状态,声称其从即日起辞职,科技公司相关事宜与自己再无关系。之后,卢某就再没有去公司上班。同日,科技公司也在公司微信群发布了“关于卢某离职的声明”,但没有说明卢某离职的方式及原因。
这看起来似乎是一场“好聚好散”的离职,然而4个月后,卢某却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其赔偿金、双倍工资、劳动报酬等合计20余万元,最终诉至法院。卢某称,自己之所以辞职是因为公司老板先口头辞退了他,接着他又看到了公司发布的“关于卢某离职的声明”,这才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辞职声明,所以是公司违法解除的劳动关系。
而被告科技公司则认为,公司是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了卢某发布的辞职声明后才在公司工作群发布了关于卢某的离职声明,且卢某发布辞职声明后再未到公司上班,属于自动离职。
经过开庭审理,双方进一步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也慢慢化解了对立情绪,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握手言和,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卢某5万元。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了微信、微博等新类型证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辞职声明,应当被认为是书面形式的一种。在无证据证明该发布朋友圈的行为为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法庭将会对此类证据视同其他纸质书面证据的要求予以审查、认定。因此,当事人在社会活动中应提高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对可能发生争议的事项,及时、妥善保全好相关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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