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12月21日消息 据海淀法院网官方消息,年近九旬的康大爷在取款时发现被人开通了基金帐户,并购买了5支基金亏损达78万余元,康大爷遂将该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本金损失789313.54元、利息损失435517.28元以及律师费5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康大爷诉称,他在银行开有银行账户用于办理相关存取款业务。2015年时他已届86岁高龄,银行在明知他对相关基金交易含义、风险等缺乏认知能力、无法准确理解的情况下,仍向他推荐基金产品并由银行员工操作购买涉案基金,且未尽到充分、明确的风险提示义务。2016年12月,他取款时发现该账户已开通基金账户,已经购买了5支基金,共计亏损本金789313.54元。康大爷认为,银行人员在销售涉案基金时,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客户利益放在首位,而故意忽视他作为高龄老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对他进行了不当推介,正是由于银行的不当推介和购买行为,才导致了他的巨额损失,银行对他的损失存在过错,应予赔偿。
被告银行辩称,康大爷主张的财产损失是康大爷自身行为导致的,银行没有侵权行为。康大爷是资金的实际使用方,康大爷购买基金及理财产品后,基金及理财产品的发行方是资金的实际使用方,银行没有占有和使用康大爷的资金,因此康大爷主张利息损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康大爷是合格投资者,有购买基金和理财产品的资格,其购买的基金和理财产品与其风险评级之间是匹配的,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的相关规定。康大爷赎回基金和理财产品是康大爷所为,赎回的单据是康大爷签字填写,赎回的时间点、基金及理财产品净值均是康大爷自行决定,盈亏均应由康大爷自行承担。银行工作人员代为抄录《风险提示确认书》部分内容,并不影响康大爷购买、赎回基金和理财产品的真实意思表示。康大爷多次购买基金和理财产品,仅就其亏损最大的五只基金归责于银行,但是将其他基金和理财产品的盈利归于自身的能力,明显不符合事实。康大爷是资金的实际使用方,银行没有占有和使用康大爷的资金,因此康大爷主张利息损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银行的工作人员代替康大爷抄录《投资人风险提示书》的行为,违反《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的规定,系违规行为。康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在其购买基金时年龄较大且患有一些疾病,但其作为离休干部,应对委托单、业务回单、投资人风险提示确认书等文件中载明的内容有一定的认知判断。康大爷在上述文件上签字可以看出其对购买基金应该是知情的,购买行为亦是其本人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银行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对康大爷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康大爷要求银行对其进行本金、利息以及律师费赔偿之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原告康大爷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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