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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回应“顺丰寄公文违法”:确属邮政业务,请客户依规办理

2019/1/24 15:28:45 来源:IT之家 作者:小白 责编:小白

IT之家1月24日消息 IT之家友情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也就是说,国家公文通过顺丰寄递属于违法。

1月22日,微信公众号“集邮门户网订阅号”刊发文章《使用顺丰快递寄公文属于违法,必须使用邮政EMS》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使用顺丰快递寄公文属于违法,必须使用邮政EMS》文中称:

“近日,贾友宝诉青岛市黄岛区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案中,青岛市黄岛区政府作出的行政的复议决定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途径送达,但其违背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顺丰快递方式送达政府关公文,明显违背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故法院同时确认其以顺丰方式邮寄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为违法。”

IT之家经过查询,贾友宝一案立案于2016年11月16日。据济南邮政管理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济南邮政管理2017年4月刊文详细介绍了上述网文提到的“贾友宝诉青岛市黄岛区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案”。

文中引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鲁02行初273号):“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2日,原告(贾友宝)向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政府)邮寄了一份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邮件回执显示2016年8月24日由被告收发室代收。被告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青黄法制复受字{2016}108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送达原告。2016年10月26日,被告以案情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为由作出青黄政复延字{2016}108号《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决定行政复议延期至2016年11月28日前作出。”

IT之家注意到,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鲁02行初273号)中明确写道,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政府)是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该行为是违法的。

判决书显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上述规定明确了国家机关公文应由邮政专递的意见,故应认为,被告以顺丰方式邮寄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为违法,但鉴于原告已经实际收到相关文书,判决被告重新以邮政方式邮寄文书已无实际意义,故应依法认定被告行为违法。

顺丰方面针对此事也是做出了回应。

据澎湃新闻消息,顺丰速递官方客服23日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同样确认,“寄递国家公文确实属于邮政业务,顺丰方面不提供相关服务,建议客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春节期间的核查也会比较严格。”

附山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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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顺丰邮政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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