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下午消息,据裁判文书网,2018年12月27日,北京高院公布的民事裁定显示,该院驳回了58同城的再审申请。
法院认定58同城抄袭青岛韩华快讯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华公司”)网站信息,伪装成网友发布在自己网站,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58同城主观恶意明显,违反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二审法院均作出上述赔偿判决。2018年12月27日,北京高院公布的民事裁定显示,该院驳回了58同城的再审申请。
这意味着,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在这场侵权纠纷中,58同城一败再败,被判赔原告方韩华公司600万元。
据媒体报道,韩华公司的代理律师姚克枫表示,已于近日收到再审裁定书。主办律师景博文介绍,在此前法院二审判决生效后,58同城并未主动履行义务,法院已通过强制执行,从58同城账户扣款601万元。
58网站被诉抄袭他人网站信息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查明,韩华公司于2006年开始经营一家叫“奋韩网”的网站,主营业务为向用户提供包括韩国租房、住房、留学、旅游、招聘、韩语学习等分类综合信息。租房、住房信息包括房源名称、地址、租金、联系电话、房源图片等信息,奋韩网注册用户可在论坛中留言。2013年58同城成立58同城韩国站,其业务包括提供在韩国的租房、住房等资讯信息。
2017年1月5日,韩华公司通过公证保全证明,用户在奋韩网发布的175个房源帖子,包括房屋地段、交通状况、房屋类型、房屋布局、其他介绍、房屋租金、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有奋韩网水印的房源图片,全部在58同城韩国站中也可以找到。
经过比对,58同城韩国站中使用的房源图片带有“奋斗在韩国”水印的共计31张。韩华公司主张58同城共计使用侵权图片617张,其余不带水印的图片是将奋韩网水印去除了。
韩华公司认为58同城存在侵权的主观恶意。证据是,2016年7月21日,58同城韩国站曾向奋韩网发邮件称,“对于贵公司提出的58同城网站内帖子图片中带有‘奋韩’水印的内容,不排除曾在奋韩发过帖子的客户,也同时在58同城上传同样的帖子,采用直接复制奋韩网内自己的文字和图片原文的形式,以至于上传至58同城的帖子图片中依然含有奋韩水印的情况。本公司会对以上内容进行一一排查并联系用户进行修改或删帖”,在邮件中还表示双方可以进行“比较有深层次的商务合作”,“简单讲比如友情链接,或者相同信息优惠券的共享等所有可以想到的合作模式。”
韩华公司称,其拒绝了此次合作意向,才导致58同城一直在其网站上发布韩华公司网站的信息。同时,相关公证书显示58同城网站中有多个帖子联系人为“新世界国际不动产中介事务所”,该事务所实为58同城韩国站的内部机构。
2017年1月,韩华公司诉至法院。该公司认为,58同城不劳而获的商业模式,损害了韩华公司的利益,使韩华公司网站的访问量减少,减弱了韩华公司与用户的粘性,其侵权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韩华公司主张58同城在58同城等网站首页连续120天刊登消除影响声明,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万元。
法庭上,58同城辩称其为信息存储空间,相关内容系网友发布上传。但法庭要求58同城提交其主张的网友上传的后台信息,58同城称没有必要提交涉案用户的ID信息。
58同城被认定伪装成网友发侵权信息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奋韩网与58同城韩国站均属于发布网络分类信息的市场主体,二者在经营模式、交易对象上相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奋韩网中的经营信息数据系韩华公司通过长期经营,吸引了大批留韩学生在其网站注册和发布的,通过这些信息发布能够有效地形成一定的生活服务圈,应受法律保护。58同城采集他人的网站特定信息后以用户名义发帖,严重损害了韩华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从三个层面分析了58同城行为的违法性:
一、经一审法院反复释明,58同城拒不提交相关证据,且韩华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用户既通过奋韩网发布信息,又通过五八网站发布信息的可能性极小。综合上述举证情况,一审法院认为58同城根据奋韩网的数据信息进行了采集加工,二次传播,自行编辑并上传了涉案文字和图片。
二、双方往来邮件显示,58同城在58同城网站进驻韩国时对相关市场有所了解,亦认可了奋韩网在韩国的知名度,并就此有进一步合作意向。58同城在与韩华公司开始接触前后,即出现大量的韩国房屋租赁信息,且部分信息带有水印,部分不带水印,58同城对此并无合理解释,此举应为58同城伪装以个人名义在五八平台上发布侵权信息,将韩华公司经营成果据为己有,不劳而获地截取他人劳动成果。韩华公司在邮件中要求58同城删除奋韩网水印图片,而截止到首次开庭之时,58同城仍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此进行过相应处理,依然采用不当手段将奋韩网中有效信息复制到自己网站中以抢占市场。可见,58同城主观恶意明显。58同城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
三、本案中,58同城的行为,不仅可以不劳而获地挤占奋韩网在租房市场上的份额,进而影响到在韩留学生发布更多种类生活信息于58网上,从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截取奋韩网的流量,分流奋韩网的客户群,进而影响到奋韩网的网站生存问题。从另一个方面看,可能造成浏览相关信息的公众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合作关系,从而对奋韩网的预期利益和市场份额造成影响。58同城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58同城违背诚信,应当承担更为严苛的法律责任,否则可能对该类似行为模式起到反面的示范作用,即在知名企业开拓新市场时应不断创新、合法合理竞争,而不应以不正当手段以大欺小、以强欺弱,挤占该新市场领域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市场份额。58同城自2016年7月收到邮件之时已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截止首次开庭之时依然持续,故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为增强损害赔偿的补偿、惩罚和震慑效果,提高侵权代价,一审法院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58同城在58同城网站首页上刊登声明,就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韩华公司消除影响;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58同城向韩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以上共计601万元。
六专家“助攻”,58同城二审仍败诉
58同城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帖子是58同城编辑发布,根据双方邮件认定58同城存在恶意,认定韩华公司受到实际损害,均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韩华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保护其不正当利益;对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和责任承担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询问结束后,58同城向法院提交《专家咨询意见书》,签署该意见书的包括6名知名专家,相关意见与58同城上诉意见一致。
2018年2月24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书显示,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对于58同城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事实及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进行了进一步的释法说理。
二审法院认为:1,如果相关帖子是网站用户自行上传,58同城作为58同城韩国站的经营者应当掌握并有能力提供用户后台注册信息和使用信息记录作为初步反证,或提供其他反证。但经一审法院反复释明,58同城未能提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关于“新世界国际不动产中介事务所”行为代表或代理“58同城韩国站”,58同城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交相关证据,在二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未经中国驻韩国使领馆的认证,不符合域外取得证据须经公证认证的相关规定,其真实性无法认定,在韩华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法院亦不予采信。
3,58同城韩国站上信息出现时间均在奋韩网信息出现当日或其后。该情况不符合用户自行上传的一般常理。更重要的是,有用户在奋韩网发布了一个帖,在58同城韩国站再发表该帖子时,其房屋已经出租或转租,用户不可能发表已经无效的房屋信息。
4,通过相比发现,在58同城韩国站发布的部分图片明显是在奋韩网发布图片的基础上剪裁去了“奋斗在韩国”等奋韩网的水印相应位置。
5,二审过程中,58同城认为其网站刊登的信息比奋韩网的信息更为全面并指出相关证据,如附带地图、归类、完整标价等信息,但该增加信息大部分可依据奋韩网的信息人工或自动转化得来。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民事证据认定高度盖然性原则,最终认定“58同城根据奋韩网的数据信息进行了采集加工,进行二次传播,自行编辑并上传了涉案文字和图片”并无不当。
有违商业道德,再审被驳回
针对58同城在本案中的商业伦理,二审法院还进行了详细论述。
二审法院指出,在依靠信息量和用户量竞争的行业领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同业竞争者的信息来增加自身信息量,或利用同业竞争者的信息来吸引用户,谋取竞争优势和经营利益。
58同城韩国站和奋韩网均属于免费为租房者和出租者提供信息的服务,从经营内容和模式来看,吸引更多的租房者和出租者在其网站获取或发布房屋信息是其重要的经营手段,直接或间接影响其经营利益和竞争利益,故双方竞争的关键在于用户量和信息量。在网站提供的服务质量和便利性基本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信息量和用户量是互为增长、互相促进的关系,即:信息量越大,则吸引用户越多,同时信息量也会更多,平台越大、影响越大、竞争优势越大、间接盈利越多。信息量优势是经营者重要的竞争优势,用户发布的信息是经营者重要的经营利益。
本案中,58同城将韩华公司的网站信息复制发布在自己网站,不当利用了竞争者的竞争利益,增加了自身的信息量,吸引访问量、扩大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对奋韩网的现有用户形成拉拢、吸引的后果,进而可能对此后韩华公司奋韩网的经营利益造成影响,其行为有违该领域的商业道德。如不禁止,还将造成互相抄袭、复制的恶性竞争后果,不利于各经营主体提高其服务品质,不利于维护良性竞争秩序,不利于用户发布和获取相关信息便利性的长远利益。
二审败诉后,58同城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2018年12月14日,北京高院作出裁定:驳回58同城的再审申请。
北京高院在裁定书中重申了一、二审中的观点,认为58同城的行为足以损害韩华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违背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在不能确定实际损失和非法获利的情况下,综合在案证据并考虑主观过错、被诉行为持续时间、韩华公司网站的影响力等因素酌情确定600万元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2019年1月23日,韩华公司的代理律师姚克枫告诉媒体,已于近日收到再审裁定书。主办律师景博文介绍,在此前法院二审判决生效后,58同城并未主动履行义务,法院已通过强制执行,从58同城账户扣款6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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