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3月23日消息 据Bianews报道,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更新了一则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因重庆一女子在骑ofo时被一辆小轿车撞伤,后来经抢救无效死亡。ofo在重庆某区运营商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其承保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该案件中成为被告,在辩称受害人非正常规范用车拒绝赔偿后,最终被法院判赔偿原告保险金31万元。
判决书公布的案件情况显示,2017年5月15日晚,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艺术设计学院教师段丹,与母亲在大学城附近骑行ofo共享单车时,被一小型轿车撞伤。该事故责任经交警方面认定为:轿车驾驶员及段丹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由于伤势过重,段丹处于深度昏迷状况,在重症监护室抢救每天费用高达1.6万元。但在治疗75天后仍未挽回其生命,年仅30岁的段丹不幸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段丹父母分别向被告东峡大通和承保ofo共享单车保险的太平洋财保北京分公司报案,并多次申请理赔,但对方拒绝支付保险金。于是段丹父母将上述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ofo共享单车运营商东峡大通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c款,根据投保协议款项,用户在使用ofo共享单车骑行中如果遭受意外伤害,可以申请支付医疗费限额不超过10000元,如果造成身故或残疾的可以申请支付不超过30万元的保险金。
但在案件发生后东峡大通表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辩称段丹未按ofo平台规则使用共享单车,未与其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原告无权要求该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段丹应自行承担其非正常用车产生的不利后果。且段丹非正常用车不属于其投保范围。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提交《公证书》证据效力大于该公司提供骑行记录证据。并表示,事故后,原告向被告公司报案,作为单方管理掌控骑行记录证据的被告,不但不下载保全证据,且提交的段丹发生事故当日的骑行记录不完整不全面,亦未提交《公证书》记载的段丹5月15日22时48分使用单车的开锁记录,故应由被告东峡大通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此外,法院查明事故发生时段丹系骑行被告东峡大通所有ofo共享单车,东峡大通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段丹是非正常规范用车,故段丹应为本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故最终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原告段丹父母保险金31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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