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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拼多多、唯品会“撸猫”,律师解读:二选一是否为不当竞争?

2019/11/6 13:11:14 来源:新浪科技 作者:韩大鹏 责编:懒猫

11月6日午间消息,每逢电商大促的关键性竞争节点,“二选一”就成了大战前夕的“标配”动作,年年上演,永不落幕。与过往不同的是,今年这场“预热战事”不再仅限于平台间的口水战,而是上升到了司法层面。

据媒体报道,拼多多、唯品会两大电商同日向北京高院提出申请,请求以第三人身份加入对阿里巴巴天猫的诉讼。这或许意味着,京东、拼多多、唯品会三大电商平台联手参战,就“二选一”争议在司法层面上对天猫进行“围攻”。

纷争再起,三巨头先后发声

今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案件管辖权异议裁定书,该裁定书涉及京东起诉天猫的“二选一”诉讼案。

据澎湃新闻报道,今年9月中旬,京东向北京高院提出申请,请求通知唯品会、拼多多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9月底,唯品会及拼多多在同一日向北京高院递交申请,请求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唯品会、拼多多认为,两家公司也是天猫重要的竞争对手,且在同一相关市场,受到“二选一”影响,因而“京东天猫案”的处理结果对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该报道指出,无论是京东、拼多多还是唯品会,与腾讯均存在股权关系,这可被看作是腾讯系电商对阿里的“围攻”。

“二选一”纷争再起,阿里、京东、拼多多三方此前均对该问题先后发声。

10月14日,阿里巴巴集团市场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曾发微博称,所谓“二选一”就是常态化的碰瓷,令人生厌。本来就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也是最朴素的商业规则,不愿配合某些企业进行炒作,“腿好总被蚊子咬”。

次日,京东副总裁宋旸在朋友圈发文表示,相比起之前矢口否认,公开承认自己进行过二选一是一种进步。我们欣赏这种态度和自省的精神。二选一受伤最深的根本不是京东,是那些没日没夜为生活奔波忙碌的商家。

10月20日,在乌镇互联网大会上,拼多多联合创始人达达在接受新浪科技等采访时表示,商家对于“二选一”的容忍已经绷紧至极限,拼多多对电商行业生态趋势的判断是“共生共赢”,强权无法持续,共生才能长存。

官方发声,将开展反垄断调查

11月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杭州召开“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召集阿里、京东、苏宁、拼多多、唯品会等20多家电商平台企业参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司长梁艾福表示,互联网领域的“二选一”、“独家交易”是《电子商务法》明确禁止的行为,也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对各方反映强烈的“二选一”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

座谈会上,京东相关负责人表示坚决抵制“二选一”,绝不限制商家在其他平台做促销活动。拼多多相关负责人称遭遇“二选一”压力。

阿里巴巴相关负责人没有明确提及“二选一”。她表示:“因为规模效应,我们与优秀商家合作,给消费者提供最优的消费体验、最低的价格,同时平台向这些商家提供最好的流量资源,形成多方受益的格局。但总有一些竞争对手对这种独家合作模式进行恶意阐述,这是一种恶意炒作”。

律师:强迫性质VS正常竞争?

对于“二选一”是非问题,司法人士也有不同看法。

据法制日报报道,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占领认为,无论是促销期间“二选一”还是平时,电商平台限定商家都是没有合理理由的行为,要求商户退出其他平台的行为本身就具有强迫性质。

北京师范大学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维维认为,“二选一”作为平台之间争夺稀缺的优质商家资源的一种竞争行为,更应该属于一种经济学的概念。商家有选择平台的自由,平台也有权利选择合作的商家。如果双方之间合同的达成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完成的,平台也不存在强迫交易等行为,“二选一”就应属于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

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看来,“二选一”规制的基本法律框架以合同为轴心。“二选一”有避免过度竞争和资源浪费的积极效果,但也会有一定的排斥竞争影响,竞争法对此是否进行干预需审慎权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雁北指出,电子商务法第35条独立于竞争法的市场规制条款,该条为法律适用预留了较大自由裁量空间,需遵循个案分析与利益平衡原则对合理与不合理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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