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11月14日消息 据海淀法院网消息,因认为4S店停业导致自己无法享受相关附赠优惠,陈先生将4S店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储值卡余额及因无法享受第五次保养优惠而多支付的汽车保养费和回馈金。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一审判决4S店向陈先生返还储值余额及第五次车辆保养费用。
原告陈先生诉称,2015年4月,陈先生在4S店购车时办理了维修储值卡并拿到3000元代金券,4S店还承诺对陈先生的车辆免费进行第五次保养;但因4S店停业,陈先生无法享受承诺的优惠,故将4S店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4S店辩称,陈先生无法提供原发票,且第五次保养的有效期已届满,代金券是免费送给陈先生的,其只有在消费时才能抵扣,故陈先生要求将代金券兑换成现金对4S店有失公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与4S店成立买卖合同关系。4S店于2017年11月停业并由此导致陈先生无法享受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关于储值卡余额,陈先生要求4S店返还其未消费完毕的预付款于法有据。关于支付车辆第五次保养费用,依据储值卡印制的内容,4S店与陈先生认为的到店保养截止时间不一。在此情况下,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4S店的解释,即陈先生于2018年7月21日前可享有第五次免费车辆保养服务。关于支付代金券金额,陈先生取得的回馈券纯系获赠,而其是否会于有效期内使用该代金券消费具有不确定性。故陈先生要求4S店按照代金券金额向其支付现金于法无据。最后,法院一审判决4S店向陈先生返还储值余额及第五次车辆保养费用。
【法官提醒】: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故本案中4S店应向陈先生返还储值卡余额。经营者在储值卡上印制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而商家为促销赠送的优惠券、代金券等,是在消费者进行相关消费时才能享受的抵扣,这些代金券也并不能直接兑换成现金,故商家向消费者承诺的优惠孰虚孰实,消费者应在购物时作出理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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