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判决书显示,北汽新能源、宇通客车、长城汽车、原新三板挂牌公司大运汽车等车企为了顺利通过新能源汽车新车型数据接入符合性测试,公司员工多次向负责该业务的上海新能源汽车数据中心综合部主管以现金和购物卡形式行贿。最终因犯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该名主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
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间,项某由国有独资公司上海国际汽车城委派至民办非企业上海新能源汽车数据中心担任综合部主管期间,利用负责审核新能源车企新车型数据接入符合性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7万余元(以下币种相同)。具体如下:
1.2016年7月,其收受奇瑞新能源汽车工作人员查某某给予的购物卡合计价值2万元。
2.2016年国庆节前、2016年底,其先后二次收受申龙客车工作人员闫某某给予的购物卡合计价值1万元。
3.2016年11月,其收受比亚迪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单某某给予的购物卡合计价值1万元。
4.2017年春节前、2017年年中,其先后二次收受众泰新能源工作人员黄某某给予的购物卡合计价值1万元。
5.2017年3月、2017年7月,其先后二次收受北汽新能源工作人员郑某某给予的现金合计1.3万元。
6.2017年4月,其收受吉利汽车研究院工作人员张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7.2017年上半年,其收受广汽新能源工作人员周某某给予的现金0.2万元。
2017年9月起,项某与上海新能源汽车数据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先后担任该中心数据质量监测总监、车企管理部副经理,其利用负责审核新能源车企新车型数据接入符合性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至2018年6月间,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价值18万余元。具体如下:
1.2017年9月,其收受宇通客车工作人员王某某给予的购物卡合计价值0.3万元。
2.2017年9月、2018年上半年,其先后二次收受广汽新能源工作人员周某某给予的现金合计1万元。
3.2017年10、11月,其收受东风特汽工作人员骆某某及该公司合作伙伴富瑞特装丁某某给予的现金合计6万元。
4.2017年11月,其收受长城汽车工作人员荣某某给予的现金0.5万元。
5.2017年11月,其收受海格汽车工作人员徐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6.2017年11月、2018年3月,其先后二次收受北汽新能源工作人员郑某某给予的现金合计2万元。
7.2017年12月、2018年6月,其先后二次收受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工作人员张某某给予的现金合计2万元。
8.2018年初,其收受申龙客车工作人员闫某某给予的购物卡合计价值0.5万元。
9.2018年l月、4月,其先后二次收受上汽集团乘用车分公司工作人员丁某给予的现金合计0.5万元。
10.2018年3月,其收受长江汽车工作人员郑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11.2018年3月,其收受循道新能源董事长余某某给予的购物卡合计价值0.5万元。
12.2018年4月,其收受奇瑞汽车工作人员查某某给予的购物卡合计价值0.5万元。
13.2018年4月、6月,其先后二次收受大运汽车工作人员张某某给予的现金合计3万元。
2019年1月17日,项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上海市嘉定区监察委员会办案点,在接受询问时主动交待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到案后亦作了如实供述。案发后,项某已退缴了违法所得。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项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有自首情节,又积极退赃,可对项某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定项某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
项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后在审理过程中项某申请撤诉,二审法院予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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