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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低套餐后被收千元靓号费,用户起诉中国电信获胜

2020/3/11 14:58:40 来源:IT之家 作者:远洋 责编:远洋

IT之家3月11日消息 今天江苏省高级法院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布了江苏法院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IT之家了解到,其中一起案例涉及用户起诉中国电信。

案情如下:2016年7月,程某某向电信句容分公司申请办理天翼乐享4G套餐业务,主卡号码177****8888,每月费用499元,期限为2年。该套餐到期后,程某某于2018年6月4日至电信句容分公司柜台办理全国流量畅享99元/月个人套餐,自2018年7月起生效。程某某后发现其已支付的2018年7月至9月话费中,均包含名称为“靓号抵消201505-489元”的费用,其中7月为336.38元、8月345.05元、9月349.60元。程某某认为电信公司收取的该所谓靓号费用无法律和约定的依据,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多收取的费用。

法院认为,电信句容分公司对于每月收取“靓号抵消201505-489元”的费用负有举证义务,原套餐费用包含靓号使用费,但没有证据证明电信公司在原套餐到期后仍有权继续收取该费用。电信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认定程某某对于支付“靓号抵消201505-489元”是明知且认可的,电信句容分公司自2018年7月起收取名称为“靓号抵消201505-489元”的费用无约定或法定依据,已收取2018年7月至9月的费用共计1031.03元应予以返还。

法官点评:

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经营者在收取任何费用前,一定要让消费者知晓收费的具体情况,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否则相关费用不能认定为双方约定收取的费用,对消费者没有拘束力。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人群对吉祥号码情有独钟,愿意花高价购买吉祥号码使用权。但是,吉祥号码的稀缺性并不意味着号码的提供者可以依照所谓的“行业潜规则”当然收取额外的使用费,号码提供者与号码获得者之间存在的是合同关系,任何费用的支付必须以双方自愿达成的合同为基础,在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下情况收取费用,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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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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