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7月22日消息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两件因销售 “AJ”球鞋但标注 “乔丹”字样而引发的上诉案件。
提到“AJ”(Air Jordan,中文名:飞人乔丹)系列球鞋,大部分的体育爱好者可能都不陌生,它是美国耐克公司旗下以史上最著名的NBA球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命名的系列球鞋。而位于福建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内享有“乔丹”注册商标专用权。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酷买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在天猫、亚马逊等渠道销售耐克公司旗下 “AJ”球鞋的过程中标注 “乔丹”字样,侵害了乔丹公司就 “乔丹”系列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故请求法院判决两案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IT之家获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乔丹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乔丹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中,乔丹公司主张,酷买网公司与亚马逊公司在销售 “AJ”球鞋的过程中使用 “乔丹”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将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而酷买网公司与亚马逊公司则主张其在销售耐克 “AJ”球鞋时使用 “乔丹”是基于 “迈克尔 · 乔丹”姓名权的授权,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广告声明:文内含有的对外跳转链接(包括不限于超链接、二维码、口令等形式),用于传递更多信息,节省甄选时间,结果仅供参考,IT之家所有文章均包含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