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8 月 30 日消息 天眼查 APP 显示,嘀嗒出行运营主体北京畅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举办活动时自称拥有活动最终解释权,日前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 1 万元。
2020 年 5 月 9 日,嘀嗒出行在其 APP 上开展 “翻卡赢百元现金,五一健康任我行”活动,在活动规则中的第九条明确显示 “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嘀嗒出行所有”。
7 月 23 日,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嘀嗒出行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上述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罚款 10000 元 。
IT之家了解到,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商家负有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 “义务”,而不是享有 “解释权”,更不是 “最终解释权”。《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消费者参加经营者举办各种活动,事实上与经营者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规定,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商场的解释只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最终裁决的权力。依据 2015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此种行为,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和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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