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9 月 21 日消息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因认为主播许某某在快手直播间销售的某品牌手机(以下简称涉案手机)为仿冒机,构成欺诈,王某某将主播许某某及快手 APP 运营方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快手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0 年 9 月 21 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许某某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其通过私下交易方式出售涉案手机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被告快手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相应的法律义务,不就相关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9 年 5 月 28 日,王某某在快手直播间观看直播,主播许某某手持手机向直播间粉丝售卖,并介绍称手机原价一万多元,由于手机使用数月,四五千就可出售,并推销称有购买需要的添加快手主页资料中的微信号联系。王某某加微信后询问价格、交易方式、手机信息,对方称微信转账,快递发货。
王某某收货后认为涉案手机为仿冒、山寨机,要求许某某退货退款。许某某回复称自己也是被骗,退货需要等下家,后将王某某拉黑。
王某某向快手公司官方投诉反映,快手官方给予的答复为 “判定和解失败,已对对方账户作出处理”。几天后,王某某发现该主播仍在直播,后多次联系快手公司,官方均作上述答复。
2019 年 12 月 1 日,王某某按照快递单上的地址,请假赴成都市许某某所在单位维权,发现许某某已离职。王某某在成都逗留数日多方寻找无果。
原告王某某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许某某及快手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被告许某某退还原告王某某货款并赔偿货款的三倍;被告许某某、快手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合理开支。
被告许某某辩称,许某某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经营者,不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许某某在直播的过程中临时想起自己有一部闲置手机想要转让,不符合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要求;王某某主张的维权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许某某愿意退还王某某购买涉案手机的费用。
被告快手公司辩称,快手公司已尽到相应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和被告许某某系通过微信沟通方式进行的私下交易行为,未在快手平台进行,被告快手公司对站外行为无法监管。发生争议后,被告快手公司一直多次积极协助原告联系被告许某某,并及时对被告许某某的快手账号作出封禁处理;被告快手公司禁止私下交易行为,已通过各种方式予以制止;原告主张的相关合理损失非因被告快手公司的原因造成,与被告快手公司无关。
IT之家了解到,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 2020 年 7 月 8 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9 月 21 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许某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实施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王某自述其在苹果官网确认序列号信息正确后方放心进行交易,可见双方是以涉案手机为正版作为交易前提。而依据苹果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协查结果,其中确认涉案手机为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的产品。
此外,许某在交易过程中明确告知涉案手机功能没有问题,导致王某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构成欺诈。
故法院判决解除王某与许某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同时,许某向王某退还购机款 4000 元,并赔偿原告王某 1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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