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1 月 19 日消息 据裁判文书网,1 月 15 日,阿里巴巴关联公司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音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裁定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未经授权播放涉案音乐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需赔偿阿里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 43.2 万元,驳回原告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阿里诉讼称,该公司依法享有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五月天第一张创作专辑》《疼你的责任》《第 1 次个人创作专辑》《Sunrise· 我喜欢》《两极》《只要你快乐》《知足》《太阳风草原的声音》《这个下午很无聊》《女人何苦为难女人》等 10 张音乐专辑中的歌曲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音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通过分开合作的方式擅自利用涉案产品 “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及 “腾讯叮当”APP 向用户提供涉案录音制品的网络传播服务,侵害了阿里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为此,阿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利用 “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及 “腾讯叮当”APP 向公众提供涉案 72 首录音制品的网络传播服务,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每首 2 万元及合理支出(律师费、公证费)每首 1 万元。
经法院审理,证实被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确实存在未经授权提供涉案录音制品的点播服务,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腾讯音乐公司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其主张腾讯音乐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IT之家了解到,裁判结果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 432000 元;驳回原告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该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 39600 元,由原告负担 31680 元,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79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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