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6 月 2 日消息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的案件于近日公布,“小爱同学”商标 37 类 建筑修理类曾于 2017 年被陈某注册成功,小米于 2018 年注册该商标被驳回后起诉知识产权局。
企查查显示,2021 年 4 月(2021)京行终 293 号行政判决书公布,法院认为小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IT之家了解到,二审判决书显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截至本案一审判决前,小米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已被异议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小米公司提出的诉争商标系其独创设计而来,具有较高独创性和显著性的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小米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经其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与小米公司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在指定使用服务上已获得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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