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7 月 13 日消息,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并发布了《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该指引涵盖产品质量、广告宣传、不正当竞争、消费维权、价格规范、合同履行、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内容,是省级层面首个关于网络直播营销的指引。
该指引针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存在的突破伦理底线、刷单炒信、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消费者维权难、“最低价协议”强制条款等突出问题进行了全方位指引,其中: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开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则,建立主播黑名单制度;
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在网店首页显著公示营业执照,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强化对直播选品、直播卖点等环节的审核把关,不应要求其他经营者签订“最低价协议”或其他不合理排他性强制条款;
主播应当年满 16 周岁,规范自身行为、着装和用语,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应单方面作出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退款退货承诺。
主播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信息安全管理、商品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依法纳税等义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等需要事先进行广告审查的商品和服务,不适宜以网络直播形式营销。
IT之家了解到,该指引还指出,针对直播营销活动收取的“坑位费”和佣金,应规范合理,不得虚构“全网最低价”、“历史最低价”等直播卖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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