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11 月 22 日消息,IT之家从广州市工信局获悉,广州市促进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专班印发《在不同混行环境下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运营的工作方案(第二版)》。
《方案》提到,准入主体需在国内外测试时间不少于 24 个月且测试里程不少于 100 万公里;在广州市已划定的测试区内三级测试路段合计完成自动驾驶里程不少于 10 万公里测试,且未发生主动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态。具备整车生产制造资质和研发能力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运营主体应当同时符合拟开展示范运营行业的行业准入要求,取得相关行业经营许可或已经在广州具有相关行业经验。申请开展道路运输(公共交通)示范运营的,需获得市或区交通运输部门批准。申请其他示范运营的,由市专项工作组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核。
应用示范运营车辆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以下四种条件之一:
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评估准予准入条件豁免并在准入有效期及实施区域内的;
经智能网联化改装且被纳入《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评估准予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且符合《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安全技术要求》的;
经市专项工作组组织专家组评审,综合评估安全状况达标的。
2.安装车辆行驶数据记录设备、车载视频设备、车辆位置设备和车联网设备等车载设备,全程连续记录和存储车辆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视频等数据,并将相关数据接入且存储在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运营监控平台。
3.车辆内设备具备电子围栏、安全行车识别、与交通设施以及其他车辆通信等功能。
4.购买不少于 500 万元 / 台的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及不少于 500 万元的承运人责任保险。
5.车辆所使用的地图需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图审核并取得审图号。
此外,应用示范运营区域须建立迅速报告、事故技术评估、先行赔付机制。
(一)迅速报告机制。事故发生后,运营主体应当立即抢救伤者、固定现场证据并报警(报警需说明时间、地点、是否有伤亡或车损、是否是无人驾驶车辆等信息),于事发后 15 分钟内向市承担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示范运营具体组织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报告。第三方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过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监控平台锁定车辆信息,固定现场证据,于 1 小时内向运营主体注册地区政府和市专项工作组口头汇报,于 3 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二)事故技术评估机制。辖区交警部门负责依法处置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运营道路交通事故。市专项工作组依据《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事故车辆技术评估工作指引》,从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事故车辆技术评估专家库中遴选专家,分析事故原因并出具事故分析的技术意见,作为辖区政府行政管理、安全生产调查与企业主体间责任划分的技术依据。
(三)先行赔付机制。运营车辆在自动驾驶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对符合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运营保障基金管理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受害方,保障基金可予以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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