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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违规跨平台代发货,法院判决支付违约金 74000 元

2025/4/14 16:53:19 来源:IT之家 作者:浩渺 责编:浩渺

IT之家 4 月 14 日消息,北京互联网法院今日公布一则案例,某网店违规跨平台代发货,电商平台为网店开出 74000 元违约单,网店却跑路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某电商平台支付违约金 74000 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15000 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IT之家整理主要内容如下。

基本案情

原告系某电商平台,某公司系该平台内涉案店铺的经营者,小何为某公司在注销前的唯一股东。原告接到数十起消费者投诉,均反映在涉案店铺购买的商品系从其他电商平台发货,快递包裹中带有其他平台的 Logo,商品质量、物流及售后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

原告认为,涉案店铺借用其平台品牌“跨平台发货”,实施了欺诈消费者和非法使用消费者信息的行为。原告向某公司开出了 5 笔共计 74000 元违约单,但某公司未履行上述违约单确定的义务,也未向平台提供相反证据。

后原告发现某公司已经注销,于是将某公司注销前的唯一股东小何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74000 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50000 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与某公司之间订立了平台服务协议,某公司在原告平台登录并申请入驻、勾选确认协议后,应当按照协议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同意遵守协议及相关规则约束。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知,某公司在原告处开设店铺后,利用消费者对于平台在商品质量、物流服务、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信誉保证,多次以“非法无货源跨平台发货”的方式套取不正当经济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了平台协议中对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

此外,某公司多次不当使用消费者信息用于跨平台发货,违反了协议约定的“商家声明与保障”及附件的相关规定。

某公司的上述行为明显违背了其与原告签署的协议约定和平台规则,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存在上述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有权依据《平台在线服务协议》等平台规则对某公司进行违规处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综合考虑某公司的过错程度及对原告平台经营秩序的影响,原告开出的违约金额不存在过高情形。另外,某公司的清算报告中载明“若有未尽债务,股东承诺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被告小何作为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偿还公司尚未履行的债务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小何向原告某电商平台支付违约金 74000 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15000 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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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商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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